浅议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务领域的改造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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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振.浅议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务领域的改造与发展[J].魅力中国,2014(21):281-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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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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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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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语境中,审判组织是审判权行使的正当主体,是刑事诉讼社会效果的主要实现者,是一国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体现。具体到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组织具有三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笔者著此拙文,乃是受胡适先生“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之名言启发,加之受限于篇幅,并无打算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存废等具有价值批判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而只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审判委员会制度依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务中应该如何改造和发展这个问题,提出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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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判委员会 实务 改造 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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