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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调节功能的重塑
作者单位:;1.中山市行政学院政法教研室
摘    要:税法的调节功能在现实状态下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不断调整经济权利(力)配置的格局。我国当下所面临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严重失衡的困局就是由于我国初始经济权利(力)倾斜性配置的产物,是税赋调节有悖公平的逻辑结果。因此,要促进社会财富的公平分享,不但应当从税收收取方面尽量做到税收公平,而且还要从税收支出方面反哺初始经济权利(力)配置不公平的现实,用公共产品的均等化提供来弥补初始经济权利(力)倾斜性配置留下的亏欠,惠及低收入群体。此外,还应当鼓励社会主体之间基于自愿而进行的公益性捐赠,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缓解贫富差距。总体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塑我国税法的调节功能应当构建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促进税收公平、构建共享式的税收收益权配置模式、完善促进公益性捐赠的税法制度,由此形成一个整体,方能显出成效。

关 键 词:社会财富分配  贫富差距  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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