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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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宝金,李秀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反思[J].新西部,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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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宝金 李秀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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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岛农业大学,山东青岛26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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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有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主体的范围,导致主体缺位。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审批限制使农民集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所有权。这种立法的滞后,使宅基地市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产生大量的地下交易,带来产权纠纷隐患,市场交易安全无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应在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上取消对流转主体范围和行政审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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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宅基地使用权 行政审批 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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