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私有财产 远离“傲慢与偏见”——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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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武俊.让私有财产 远离“傲慢与偏见”——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理解[J].新西部,2004(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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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武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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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副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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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近公开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对保障公民私有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将宪法有关“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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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有财产 修宪 《宪法》 中共中央 财产所有权 中国共产党 合法财产 政治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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