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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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广华, 刘撰,.“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研究——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行政案件入手[J].华东经济管理,2009,23(6):147-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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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广华 刘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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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海大学商法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8 2. 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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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河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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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关系到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权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权等权利,<物权法>则明确了"建筑区划"内建筑物附属设施、共有设施设备等的所有权,司法实践中两种区域的划分主体和标准混乱易产生纠纷.通过对"物业管理区域"的行政案件分析,可知:"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应以"建筑区划"的划分为基础,后者的划分应以开发商所获得的整体进行的、具有统一布局和安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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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区划 管理权 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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