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适用ICSID机制问题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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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邓德雄.关于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适用ICSID机制问题的研究[J].港澳经济,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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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德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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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引言 1990年2月,朱启桢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下称“公约”),中国政府并于1992年7月正式批准该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可以适用依公约设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投资争端中心”机制(下称“ICSID机制”或“中心争端机制”)来解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对于中国运用ICSID机制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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