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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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永富,周玉玲.浅析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J].黑河学刊,2004(2):5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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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永富 周玉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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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齐齐哈尔市行政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齐齐哈尔市行政学院,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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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又有了最新的规定。根据财会〔2003〕2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在期末进行纳税调整时,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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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接受捐赠 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 入账价值 纳税调整 |
文章编号: | 1009-3036(2004)02-005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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