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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绿色发展法律协调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秦一航.黄河流域绿色发展法律协调机制研究[J].特区经济,2023(3):71-75.
作者姓名:秦一航
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黄河流域的绿色发展需要法律协调机制的保障。黄河流域九省区都拥有各自的立法权,流域现行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性且各省区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各省区之间的地方性立法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且跨区域立法存在合宪性以及流域协议法治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会对黄河流域绿色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应当建立一套长效的法律协调机制,用以协调解决各省区之间地方性立法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协调各省区之间利益冲突、提高流域协议法治化程度、协调流域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同时,通过该机制以立法技术建立跨区域法律协调机制,九省区立法主体在同一时间通过相关法律,解决跨区域立法合宪性问题,实现沿黄九省区绿色健康发展。

关 键 词:黄河流域  绿色发展  法律协调机制  省际立法  协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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