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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监督立案之刑诉法缺陷
引用本文:杨柳青.被害方监督立案之刑诉法缺陷[J].重庆与世界,2011(15):27-28.
作者姓名:杨柳青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立项资助的课题“被害人利益保护与防控犯罪”(FZFK06-16);西华师范大学校内基金项目立项资助的“地震毁损公共建筑的公正追责”(08A014)
摘    要:实证研究表明,被害方监督刑事立案不足,有害于防控犯罪。弥补刑诉法的缺陷,应增加公诉案件被害方的权利: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立即成为刑诉当事人;被害方可以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一开始,被害方就可以取证;被害方可以委托作司法鉴定,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不立案决定向法院起诉。应增加侦检人员对被害方诉讼权利的保障义务,完善相应的渎职惩戒机制。

关 键 词:刑事立案  被害方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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