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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未解除合同的员工 易惹麻烦
摘    要:<正> 肖某是某中日合资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的年轻工程师。后来,一家日本独资公司(以下简称独资公司),看了肖某寄来的个人背景材料后,非常满意,决定录用他。合资公司听到肖某要辞职的消息后,要求肖某先按协议中违约条款的规定,向合资公司交付4万元的培训费后,再办理辞职手续。肖某由于一时拿不出这4万元,就采取了不辞而别的方式,投奔到了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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