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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使用商标合同不备案 败诉
摘    要:<正> 1998年12月29日,李红霞与重庆唐肥肠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重庆唐肥肠"注册商标、名称字号、肥肠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霞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重庆唐肥肠酒楼",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该协议中载明:"唐肥肠"商标在1994年获国家注册。该公司同时向原告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协议签订后,李红霞即开始在克拉玛依市经营"唐肥肠"系列菜品,并于1999年6月10日在克市工商登记注册了"重庆唐肥肠克拉玛依分店"。但是,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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