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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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荣浩.论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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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荣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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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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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为中心,对破产债权争议的仲裁管辖做出如下建议:一是破产受理前,债务人与他人订立有仲裁协议的,无论仲裁程序是否已经开始,该仲裁协议应当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但是,仲裁协议涉及《破产法》第四章规定的专属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破产受理后,破产管理人提前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取得法院许可后,可以通过仲裁与他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三是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虽然不能直接在破产程序中执行,但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凭证,该凭证只接受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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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中管辖 仲裁协议 仲裁裁决 破产债权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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