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克航空公司反托拉斯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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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菲.雷克航空公司反托拉斯法案[J].中国对外贸易,2001(10):5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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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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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申诉人和被诉人签订了合资经营装潢公司合同。合同规定:申诉人和被诉人出资各占50%,被诉人未按合同规定人资,申诉人和被诉人又答订了“设备合同”,委托被诉人购买了合营公司所需的设备,申诉人支付了货款,但未见原始发票,申诉人提请仲裁的要求是:被诉人对付未入资的违约金。并将两台印刷机退给被诉人,被诉人应退回开走的属于合营公司的一辆 车;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被诉人答辩称:1、申诉人迟付了两台印刷机货款;2、申诉人擅自以合营公司名义贷款人民币60万元,而且用人不当。因此申诉人应对其损失自负其责,仲裁庭认为;构成违约是被诉人未接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人资。两台印刷机的卖方石油是被诉人,且合营公司已接受了这两台印刷机,故申诉人要求退回的理由不足,至于申诉人提出的其他经济损失涉及结业清算,但申诉人并未提出清算申诉,仲裁庭裁决,被诉人应支付违约金,并将开走的合营公司的车退还合营公司;对于申诉人的其他经济损失,不能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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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雷克航空公司 反托拉斯法案 裁判文书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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