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协议》,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第三条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下列货物,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一)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第四条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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