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摘    要: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的经贸往来,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根据《海关法》和《协议》,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协议》项下货物(产品清单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除外。第三条从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进口的下列货物,视为东盟原产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一)完全在一个东盟国家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的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产品。第四条本规定…

关 键 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原产地规则  海关监管  《海关法》  进出口贸易  全面经济合作  加工贸易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