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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赵国平,文杰.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J].商业时代,2009(34).
作者姓名:赵国平  文杰
作者单位:1. 武汉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2.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武汉,430023
摘    要: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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