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标准条款定规立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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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强.为标准条款定规立矩[J].工商行政管理,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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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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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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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标准条款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合同的标准条款做出规定。何为标准条款?所谓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保险合同中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铁路运治合同中关于承运条件的条款、银行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和借款使用条件的条款等,都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前制定,由另一方当事人无条件接受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不可变更的,因此含有此类条款的合同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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