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食品类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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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伟杰.浅析食品类惩罚性赔偿申诉的处理[J].工商行政管理,2013(3):4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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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伟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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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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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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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类 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 申诉 侵权责任法 销售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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