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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如何调整格式条款
引用本文:周玉梅.《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如何调整格式条款[J].工商行政管理,2013(5):44-44.
作者姓名:周玉梅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摘    要:《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简洁、省时、方便等优点,弊端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51号令)调整,工商机关要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关 键 词:格式条款  合同违法  行为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合同法》  重复使用  工商机关  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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