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如何调整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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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玉梅.《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如何调整格式条款[J].工商行政管理,2013(5):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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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玉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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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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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为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简洁、省时、方便等优点,弊端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不利于对方的条款。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51号令)调整,工商机关要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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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格式条款 合同违法 行为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合同法》 重复使用 工商机关 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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