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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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工商公字犤2003犦第80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对卷烟零售协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川工商办犤2003犦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其规定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禁止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第六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式规定,凡是构成这些限制竞争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烟草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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