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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谈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
引用本文:吴卫民,严小明.从一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案谈工商部门的审查责任[J].工商行政管理,2006(4).
作者姓名:吴卫民  严小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工商局,江苏省常州工商局
摘    要:近年来,全国工商机关涉及企业登记许可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04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许可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做出了规定,但实践操作中较难把握,法院系统与工商部门对此问题的认识也不完全统一,导致了工商部门在大量的相关行政诉讼中比较被动。为此,江苏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企业监督处在2005年第四季度举行了两次企业登记类案件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省人大法工委、法制办的同志,以及南京大学的学者参加,主要就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展开讨论。本期刊发他们的研讨成果,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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