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公司法的立法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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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惠冬.略论公司法的立法精神[J].工商行政管理,199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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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惠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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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驻马店商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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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主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在我国市场主体立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试对《公司法》的基本立法精神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一、打破条块分割,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我国旧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弊端,是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形式之间的企业界限分明,互相分割。由于公司在本质上应由多元主体投资,不受部门和地位的限制,因此可以促进企业间的溶合、渗透和合作。《公司法》的这一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公司须具有联合性,即要符合法律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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