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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毒鼠强整治
摘    要:高法、高检发布办理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的解释中新网2003年9月6日这一《解释》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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