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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物价部门“裁判”职能缺位的认识
引用本文:张明.对目前物价部门“裁判”职能缺位的认识[J].四川物价,2002(10):23-25.
作者姓名:张明
作者单位:泸州市物价局局长
摘    要:关于物价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逐步有一个清晰的说法:当“裁判”,行使价格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这已为各地物价部门所接受。但是,正因“接受”二字,方显示“缺位”的存在。正在接受的过程就是正在到位的过程。没有完全到位就是缺位。怎样找到在市场经济框架中的定位,努力不缺位,争取早到位,是物价部门非常关心的问题。

关 键 词:物价部门  职能定位  价格改革  物价管理  职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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