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物价部门“裁判”职能缺位的认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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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明.对目前物价部门“裁判”职能缺位的认识[J].四川物价,2002(10):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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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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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泸州市物价局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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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物价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逐步有一个清晰的说法:当“裁判”,行使价格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这已为各地物价部门所接受。但是,正因“接受”二字,方显示“缺位”的存在。正在接受的过程就是正在到位的过程。没有完全到位就是缺位。怎样找到在市场经济框架中的定位,努力不缺位,争取早到位,是物价部门非常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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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价部门 职能定位 价格改革 物价管理 职能缺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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