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 |
| |
引用本文: | 李常青,万江,薛强,陈媚.横向垄断案件的调查处理[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2013(9):23-27. |
| |
作者姓名: | 李常青 万江 薛强 陈媚 |
| |
作者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反垄断一处 |
| |
摘 要: | 横向垄断是与纵向垄断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通常被简称为纵向垄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通常被简称为横向垄断,又称水平联合、卡特尔。无论美国、欧盟还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都对横向垄断持"零容忍"态度,适用最严厉的执法标准。一、横向垄断的构成要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5类横向垄断行为:(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
|
关 键 词: | 垄断协议 经营者 反垄断法 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行为 横向 案件 竞争关系 证据 调查处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