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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视域下仲裁条款与法院管辖权条款的冲突与消解——基于新加坡高等法院"BXHvBXI案"
引用本文:苟大凯.普通法系视域下仲裁条款与法院管辖权条款的冲突与消解——基于新加坡高等法院"BXHvBXI案"[J].商业经济(哈尔滨),2022(1):155-157.
作者姓名:苟大凯
作者单位:北部湾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部湾海洋发展研究中心,广西 钦州 535011
摘    要:在普通法系的语境下,若当事人在同一主合同中同时存在仲裁条款和法院管辖权条款的约定,法院普遍采用"Paul Smith Ltd v H&S International Holding Inc"案的解释技术,优先承认仲裁条款对当事人合同实体权利义务的效力,然后承认法院管辖权条款的效力在于对仲裁具有监督性管辖权(supervisory jurisdiction).而我国司法解释及法院实践对此类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或者在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同时赋予法院管辖权条款有限的效力.我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借鉴普通法系法理和实践还有待观察.

关 键 词:仲裁条款  法院管辖权条款  "BXHvBXI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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