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主体的角度浅析后进先出法的取消 |
| |
引用本文: | 王荣惠,王贵峰.从国家主体的角度浅析后进先出法的取消[J].商业会计,2008(6):26-27. |
| |
作者姓名: | 王荣惠 王贵峰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经济学院 |
| |
摘 要: |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是我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进行会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总体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长久发展,也有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本文对不同存货计价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举例说明相同条件下采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对销售成本、所得税以及净利润造成的不同影响。
|
关 键 词: | 后进先出法 国家主体 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计价方法 国际经济活动 经济发展 先进先出法 个别计价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