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税收模式 降低税收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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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雅峰.改革税收模式 降低税收负担[J].商业科技,2010(36):193-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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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雅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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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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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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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模式 税收负担 特许权使用费 财产转让所得 改革 收入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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