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转让后出资填补义务之承担 |
| |
引用本文: | 詹擎,李丽.论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转让后出资填补义务之承担[J].财经界,2006(3). |
| |
作者姓名: | 詹擎 李丽 |
| |
作者单位: |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西南财经大学 福州350003,成都,610074 |
| |
摘 要: | 瑕疵出资在实践中反复出现,那有限责任公司瑕疵出资股转让后的出资义务应该由谁承担?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在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出资填补义务承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的基本立场应是由瑕疵股权出让人承担出资填补义务。一些学者主张由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现行法上尚没有坚实的依据。在立法政策上,由出让人承担出资填补义务的立场应该坚持。至于是否要求受让人承担出资填补义务,则应区别受让人是否善意而定。如果受让人善意,其对权利外观之信任应该得到保护,其可取得无瑕疵之股权。若非善意而受让,则应就出资填补义务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关 键 词: | 瑕疵出资 股权 转让 填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