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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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洪涛.《保险法》:亟待修改和完善[J].财经界,20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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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洪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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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人民大学保险系 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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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必须在世贸组织制定的“游戏规则”内运行,与世界惯例接轨。但现有《保险法》还存在许多局限和不完善之处,并且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完善和修改《保险法》,建立一个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为中国保险业的当务之急。首先,在组织形式上,确认保险企业组织类型的多样化,确立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自保公司等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逐步与国际保险立法惯例相适应,将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列入寿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均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在规定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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