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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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至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政策的探讨[J].商,2014(32):237-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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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至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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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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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人员是经法定的认定部门进行工伤(亡)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且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待遇类别分为: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属于伤残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属于工亡待遇。《工伤条例》对定期待遇的计算办法有明确的规定,各统筹区有统一的标准办理定期待遇的计算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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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 鉴定委员会 政策 调整 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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