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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应视为预期违约
引用本文:章,豪.借款人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应视为预期违约[J].商,2014(18):136-137.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摘    要:在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因为金额较大的原因,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但是借款人却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是按全部违约还是部分违约造成一定的区分困难。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已到期未偿还部分,借款人已构成违约,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偿还该部分款项;对于未到期的款项,因借款人未按期如数偿还已到期款项,仅偿还部分,其行为应视为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本文从李某与周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出发,引申出该类案件的审理步骤以及法律适用,笔者认为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应当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预期违约  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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