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赡养及遗产继承的约定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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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强.本案赡养及遗产继承的约定是否有效[J].商,2014(52):237-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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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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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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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甲、乙、丙、丁、戊均系王某与张某的子女。王某与张某在A市B区拥有价值20万元的夫妻共有房屋一套。2010年10月5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去世后,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协议一份,约定:“父母由丙扶养,父母遗产由丙继承,以后办事一切费用由丙承担。如此后发生赡养与居住问题,不得再找甲、乙两家。”上述协议签订后,张某随丙生活。2014年5月10日,张某以甲、乙、丙、丁、戊为共同被告诉至A市B区人民法院,要求五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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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产继承 赡养费 约定 协议签订 共同被告 2010年 共有房屋 居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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