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12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关于应诉管辖制度的相关立法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也就是只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承认应诉管辖制度,在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只存在明示的合意管辖,并没有应诉管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呼吁修改这种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将应诉管辖制度规定于国内民事诉讼程序中。千呼万唤之下,新《民事诉讼法》于第127条规定了应诉管辖制度,可谓是民事诉讼法法的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就像罗马不是一日建成的一样,我国的应诉管辖制度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像美、德、日那样科学、完善,现行的应诉管辖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部分,笔者在这篇论文中试图指出现行应诉管辖制度的缺陷,并且在参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的相关制度后,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以期帮助完善应诉管辖制度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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