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助读 |
| |
引用本文: | 薛瑞增.海关总署2021年第4号公告助读[J].中国海关,2021(3):38-38. |
| |
作者姓名: | 薛瑞增 |
| |
作者单位: | 济南海关 |
| |
摘 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自此,原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区功能已不再需要。同时,为进一步完善进境动物检疫监管体系,不再将"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作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进行管理。
|
关 键 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监管 海关总署 进口废物原料 进口固体废物 检疫监管体系 生态环境 进境动物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