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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公告效应
引用本文:张胜,翟胜宝,杨会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与投资者利益保护——《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的公告效应[J].财贸研究,2015(1):143-149.
作者姓名:张胜  翟胜宝  杨会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银行关联与企业资本结构动态调整”(7130219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媒体监督、管理者权力与审计意见购买”(2014112);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银企关系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研究”(14BJY206)
摘    要:采用事件研究法,检验财政部和工商总局颁布《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时的市场反应。结果显示,该规定颁布时,上市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大幅上升,表明投资者非常认可这一规定,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显著高于其它事务所审计的上市公司。进一步发现,对位于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地区以及被ST的上市公司来说,上述公告效应更明显。

关 键 词:审计责任  事务所组织形式  审计质量  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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