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体制下保证的基本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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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洁,张蕾,胡颖欣.论市场经济体制下保证的基本类型[J].中国市场,2007(6):7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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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洁 张蕾 胡颖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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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河北工程大学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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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祖国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一天天的完善,而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因素--交易也日渐频繁和复杂.我国的法律当然有责任去保护和促进合法交易的进行.<担保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阐明本法的目的和作用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担保法中,保证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保证在保护合法交易,保障合法债权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保证的基本类型进行研究也是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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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证 类型 共同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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