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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的思考——兼论《公司法》第166条
作者单位:
;1.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摘 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这属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范畴,体现了公司自治,不宜也没有必要干涉。公司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人应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承包协议的效力要考虑我国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6条及相关规定,在没有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承包费不宜直接支付给股东个人而应当支付给公司。
关 键 词:
公司股东承包经营
合同效力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弥补亏损
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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