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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的信用法制体系建设与市场健康运行
引用本文:桂玉.制度化的信用法制体系建设与市场健康运行[J].商场现代化,2005(30):272-273.
作者姓名:桂玉
作者单位:桂玉(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科学系)
摘    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要有效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经济行为,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尽可能把一切信用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使信用关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完善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遏制"恶"的泛滥.从根本上说,一定的信用主体只能在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所允许的范围内来从事信用活动;信用主体可以违背一定的信用规范而不受制裁,但却决不允许破坏一定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度约束作为一种外在的他律约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可以通过外在的压力,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建立和形成人们既定的利益关系结构.从制度所具有的使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以及对人的行为要求具有一般化和普遍化的角度看,制度约束与道德要求具有相同性,但制度约束与道德要求的不同在于它的强制性,它是社会组织以某种形式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硬性"准则,是一种"必须";而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的道德要求则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应当".在缺少相应的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或短期效益,极有可能突破作为道德范畴或道德层面上的诚实守信这一弱约束形式而损害他人利益.因此,要保障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必须构建完善的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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