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法》修正后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利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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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秋荣.论《合伙企业法》修正后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利弊[J].商场现代化,2007(26):293-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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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秋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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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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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限合伙因其结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风险有限性和普通合伙的合理避税优势,成为国外早已流行多年的商事主体形式。我国于2006年8月通过了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这一新的商事主体形式。在这种情势下投资者选择有限合伙的商事主体形式,较之选择公司、普通合伙,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但是我国立法关于有限合伙的保护仍有一些不足,投资者必须谨慎地运用合伙协议来弥补法律之不足,以防利益被普通合伙人侵害。当然我们期待立法在今后能进一步完善对有限合伙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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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合伙 商事主体 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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