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法》1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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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艳.浅析《公司法》159条[J].商场现代化,2004,2(18):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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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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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农业管理干部学院社会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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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公司法>对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作出了限定,民营企业被排除在债券发行的门外,这无论从理论分析上还是从现实实践上都是不利于民营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应该允许其发行公司债券,但同时也要加强资金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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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债券 主体 民营企业 资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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