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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责任
引用本文:吴行政.浅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及股东责任[J].商场现代化,2009(31):58-59.
作者姓名:吴行政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对我国新《公司法》第20条和第64条关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规定,结合国外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分析认为上述条款太原则,欠缺可操作性,建议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应主要考虑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是否相互混同、一人股东是否利用公司存在诈欺或回避义务情形。而对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是属于一人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而不是否认其法人人格。

关 键 词:一人公司  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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