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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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春普,张居卿,尚姝.论超市购物免费班车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J].商场现代化,2008(7):138-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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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春普 张居卿 尚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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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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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超市购物免费班车法理上应为客运合同,存在非书面化格式条款,体现双方合意。乘坐班车的费用含在乘客的消费中,实质上具有对价。现实中履行客运义务的主体为超市或与超市订立运输协议的运输公司。发生人身损害时,超市和运输公司之间的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顾客请求权的效力,顾客有权选择承担责任的主体。除行为人秘密顺路搭车外,承运人应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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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免费班车 顺路搭车 超市购物班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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