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的内容及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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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姝飞,陈培根,周克萍.欧盟第一部化妆品法规EC No.1223/2009的内容及要点[J].中国检验检疫,20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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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姝飞 陈培根 周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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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12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关于化妆品的新法规ECNo.1223/2009,新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此项法规将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相应修订文件.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欧洲经济区(EEA)市场中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新颁布的欧盟化妆品法规的要求,其中,该法规第15条(1)和(2)条款中关于致癌、致畸和致突变( Carcinogenic,Mutagenic orToxic for Reproduction,简称CMR)禁令已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第16条(3)条款关于纳米材料的通告已于2013年1月11日正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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