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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下的逃漏检违法行为主体的确认
引用本文:陈巧栋.外贸代理下的逃漏检违法行为主体的确认[J].中国检验检疫,2013(4).
作者姓名:陈巧栋
摘    要:一、案件基本情况 经查甲、乙两公司使用的成套设备均为委托同一家外贸公司(下称丙公司)进口.其中甲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由甲、丙公司与境外A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甲公司为"买方",境外A公司为"卖方",丙公司为"进口代理商";而乙公司设备的《进口合同》则由乙、丙公司与境外B公司三方签订,丙公司为"买方",境外B公司为"卖方",乙公司为"最终用户".除上述进口合同外,甲、乙两公司还作为"委托方"分别与"受托方"丙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均约定"如为法定商检货物,委托方按规定办理商检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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