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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确认——兼谈善意取得的学理扩张
引用本文:周宏.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确认——兼谈善意取得的学理扩张[J].财经论丛,2003(Z1).
作者姓名:周宏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成立并不当然生效 ,而生效则必须是“依法成立”的。那么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在审判实践中该如何把握呢 ?本文拟从审判实践中的实例出发对此作一浅析 ,以就教于同行。王某与孙某原系夫妻。 2 0 0 2年 6月 9日 ,王、孙两人办理离婚手续 ,但对座落于某镇的房屋壹套未作分割。该房屋系联建房 ,购买价格 4万元 ,但未能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孙某在离婚后 ,将房屋租赁于陈某 ,后因孙某经济困难 ,欲向陈某借款 ,陈某提出以 2 5 0 0 0元购买此房 ,孙某同意 ,遂于 2 0 0 2年 8月 9日向陈某出具“收到购房款 2 5 0 0 0元”的收条 1份 ,将房屋卖给陈某。 2 0 0 3年 1月5日 ,陈某又以 30 0 0 0元的价格将房屋转卖给张某 ,张某支付了房款 ,并搬入此屋。半年后王某获知此事 ,表示不知情 ,要求张某搬走 ,张某不允 ,王某遂诉至法院 ,认为该房屋系其与孙某共有 ,孙某未经其同意 ,擅自出卖共有房屋 ,侵害了其共有权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 ,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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