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减值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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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骏华.发生减值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J].国际商务财会,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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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骏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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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规定,企业期末发现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一要求在实务处理时存在两个难点:一是计提减值后折旧额的重新确定:二是转回减值准备金额的确定。计提减值准备后折旧额的计算,应当视同为计算一项新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至于以前期间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转回限额,《准则》及其指南规定,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时,转回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不考虑计提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即取得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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