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
| |
引用本文: | 梁瑞红,陈爱林.增值税转型对会计处理的影响[J].新智慧,2005(25). |
| |
作者姓名: | 梁瑞红 陈爱林 |
| |
作者单位: | 江西九江 |
| |
摘 要: | 根据税金价值构成的不同,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大类型。我国在东北地区“六大行业”开始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标志着我国部分地区增值税税收政策正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增值税转型的内容为: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这势必对会计处理产生一定影响,笔者拟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增值税转型前后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当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1:2004年10月6日,A公司购进用于管理的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68000元,该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4年,预计净残值为400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会计处理如下:1.取得时。转型前:借:固定资产468000元;贷:银行存款468000元。转型后:...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