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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谈存货、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问题
引用本文:毕记满,杨成文.刍谈存货、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问题[J].新智慧,2007(6):24-24.
作者姓名:毕记满  杨成文
作者单位: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也就是说,新准则允许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但不允许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对于这两种不同的处理,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

关 键 词: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价值  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  存货跌价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  可变现净值  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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