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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之我见
引用本文:
刘素华.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之我见[J].新智慧,2005(10):54-55.
作者姓名:
刘素华
作者单位:
福州
摘 要:
虽然《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外,鲜有因此而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的。
关 键 词:
民事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民事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审计报告
《证券法》
利害关系人
民法通则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委托人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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