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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之我见
引用本文:刘素华.明确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法律责任之我见[J].新智慧,2005(10):54-55.
作者姓名:刘素华
作者单位:福州
摘    要:虽然《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对注册会计师(CPA)“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了规定,但事实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被公开谴责、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外,鲜有因此而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责任的。

关 键 词:民事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  民事赔偿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  虚假审计报告  《证券法》  利害关系人  民法通则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  委托人  投资者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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