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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用净增值法编制增值表的优越性
引用本文:郭廷崴.评用净增值法编制增值表的优越性[J].新智慧,2001(16).
作者姓名:郭廷崴
摘    要:增值表是一种反映企业的增值额及其在企业各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情况的财务报告。增值表编制的基本原理是“增值额=分配额”。等式左边是企业当期新创造的价值,即企业对其各利益集团的贡献;等式右边是对企业当期新创造价值的分配,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根据对企业增值额含义的不同理解,可将增值额分为总增值额(GVA)和净增值额(NVA),由此增值表的编制方法也分为总增值法和净增值法。净增值法与总增值法争论的焦点在于对折旧的处理上,总增值法认为,企业当期的增值额等于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当期所耗费的购货成本和劳务后的余额。净增值法认为,企业当期的销售收入减去当期所耗费的购货成本和劳务后的余额,还应再扣除当期应计提的折旧。因为,折旧是一种已消耗资源的补偿,而不是价值增值,不应列作企业的增值额。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净增值法在对增值表的编报和信息披露方面较总增值法更加科学合理,具有更大优越性,更有利于企业各相关利益集团的长远发展。笔者在此就净增值法的优越性作以下具体论述。一、净增值法下,增值额的概念符合经济学中收益的定义,真正体现增值额与财富创造是同义词的思想。早在20世纪40年代,经济学家希克斯对企业收益的定义是企业年初与年末财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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